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的地位非常重要,他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公司法》通过立法明确了董监高在资本充实方面的具体责任,包括核查催缴出资、禁止违法减资、防止抽逃出资等。董监高履行这些义务不仅是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也是遵守法律、避免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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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核查、催缴义务
出资核查范围
出资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增资时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的提前催缴。
出资核查内容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货币出资是否转入指定账户;非货币出资是否经过评估;实物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等。
催缴程序规定
董事会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进行催缴。
结合新《公司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董事会决策机制
新《公司法》并未进一步规定,董事会以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是否应当进行董事会决议。
但根据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理应以集体决策为原则开展工作。
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实践中,不少瑕疵出资的股东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之一,或者某位董事是由瑕疵出资股东所委派。
董事会决议之时,该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决,新《公司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立法目的考虑,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以保证董事会决定的公正性。
责任董事认定方式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核查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识别和评判“负有责任的董事”?一方面,可以在董事会设立之初就进行责任划分,避免后期推诿扯皮;另一方面,每次的董事会会议均做好记录,留痕备查。
法条速递
02
董监高监督、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义务
董监高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唯一的连带赔偿责任,不可谓不重。
董监高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的思路不再有效。
抽逃出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务风险防控措施
实践中,董监高应定期检查股东的资金流动,特别是关注同一或相邻时间内的资金进出,防止股东通过虚假交易或其他方式抽逃出资;对所有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在决议中明确利润分配的时间和金额;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利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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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禁止股东违法分红的义务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程序。董监高应熟悉利润分配顺序,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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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禁止股东违法减资的义务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程序。
董监高在对公司减资时,应认真执行新《公司法》关于减资各环节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避免省略关键步骤,并保留相关文档证据。
法条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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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董监高维护资本充实义务对于保障公司资本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以及符合法律合规要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赋予董监高更大的权利,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董监高只有清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