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梓钦合规丨新《公司法》视角下有限公司合规治理重点问题解读——董监高的维护资本充实义务

2025-06-05

董监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部的地位非常重要,他们构成了公司治理的核心,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公司法》通过立法明确了董监高在资本充实方面的具体责任,包括核查催缴出资、禁止违法减资、防止抽逃出资等。董监高履行这些义务不仅是对公司和股东的责任,也是遵守法律、避免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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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01

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核查、催缴义务

出资核查范围

出资核查范围包括公司发起设立时股东的出资情况、公司增资时的股东出资情况、股权转让后新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出资加速到期的提前催缴。

出资核查内容

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货币出资是否转入指定账户;非货币出资是否经过评估;实物出资是否办理了相应的产权转移手续等。

催缴程序规定

董事会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进行催缴。

结合新《公司法》五十二条的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

董事会决策机制

新《公司法》并未进一步规定,董事会以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是否应当进行董事会决议。

但根据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理应以集体决策为原则开展工作。

关联董事回避原则

实践中,不少瑕疵出资的股东本身就是董事会成员之一,或者某位董事是由瑕疵出资股东所委派。

董事会决议之时,该董事是否需要回避表决,新《公司法》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立法目的考虑,关联董事应当回避,以保证董事会决定的公正性。

责任董事认定方式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未及时履行核查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识别和评判“负有责任的董事”?一方面,可以在董事会设立之初就进行责任划分,避免后期推诿扯皮;另一方面,每次的董事会会议均做好记录,留痕备查。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董监高监督、禁止股东抽逃出资的义务

董监高连带责任

这是新《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唯一的连带赔偿责任,不可谓不重。

董监高以“不知情”为由进行抗辩的思路不再有效。

抽逃出资法定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实务风险防控措施

实践中,董监高应定期检查股东的资金流动,特别是关注同一或相邻时间内的资金进出,防止股东通过虚假交易或其他方式抽逃出资;对所有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进行详细记录,确保在决议中明确利润分配的时间和金额;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利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

董监高禁止股东违法分红的义务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程序。董监高应熟悉利润分配顺序,提高警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4

董监高禁止股东违法减资的义务

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程序。

董监高在对公司减资时,应认真执行新《公司法》关于减资各环节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避免省略关键步骤,并保留相关文档证据。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5

结语

董监高维护资本充实义务对于保障公司资本真实、保护债权人利益、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以及符合法律合规要求都具有重要意义。

新《公司法》赋予董监高更大的权利,也意味着更大的责任。董监高只有清楚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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