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是实现胜诉权益的“最后一公里”,但实践中因执行标的权属争议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当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能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时,执行异议之诉便成为一道关键的法律救济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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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赋予案外人的“紧急刹车权”
执行异议之诉规定出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旨在为案外人(即非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对抗不当执行的救济途径。其核心逻辑在于:当执行标的的权属存在争议时,案外人可通过诉讼程序主张实体权利,阻断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314条:细化执行异议之诉规则。
适用情形
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如房产、车辆、股权等);
主张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
执行行为直接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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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借名买房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
案情简介
问题一:甲公司与丙公司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关系?
问题二:丙公司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证据审查:
1.丙公司提交了《借名购房协议》、购房款支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物业费/水电费缴纳记录;
2.甲公司承认“借名买房”事实,但强调房屋资产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丙公司未办理过户存在过错。
裁判观点
法院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丙公司系实际权利人;但借名买房不能对抗强制执行:房产登记在甲公司名下,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作为债权人有权信赖该登记信息,丙公司的债权请求权(要求过户)不优先于李某的金钱债权。
判决结果:驳回丙公司的诉讼请求,准许执行该房产。
案件启示
借名买房风险巨大:即便存在真实借名关系,若未及时过户,房产仍可能因登记权利人的债务被强制执行;
排除执行需满足严格条件:案外人需证明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如已过户的房产所有权),而非单纯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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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的实务要点
权利主张的“黄金时间”
案外人应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异议,若房产已拍卖并交付买受人,则丧失救济机会。
证据为王:三大核心证据链
权属证明:购房合同、出资凭证、产权登记信息(如涉及共有权);
权利排除性证据:租赁合同、抵押权证明等;
时间节点证据:证明权利形成于执行标的被查封/抵押之前。
法律与政策的双重考量
买受人优先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的买受人,可排除执行;
生存权优先:若案外人唯一住房因执行导致无法生存,法院可能酌定保留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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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执行异议之诉的攻防策略
及时行动
发现执行标的可能损害自身权益时,立即咨询律师,15日内提起书面异议;
证据精细化
梳理从标的物取得、占有使用到权利受限全过程的证据,形成闭环;
程序衔接
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务必在15日内起诉,避免超期失权;
多元谈判
同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和解(如代偿债务换取解封),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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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执行异议之诉是实体权利与程序效率的博弈,更是法律技术与证据实力的较量,通过“法律+证据+策略”三重赋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