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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
执行程序中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严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仅在五种法定情形下支持:
(1)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第十七条);
(2)股东抽逃出资(第十八条);
(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第十九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第二十条);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第二十一条)。
核心争议焦点
(1)股东是否“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需区分“出资到位”与“资金流转合规”);
(2)一人公司股东是否“财产独立”(举证责任倒置);
(3)股东转让股权时是否“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审查转让时的出资状态)。
救济途径
股东被追加后,可通过执行异议→异议之诉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若对原判决不服,需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01
法律依据与法定情形的具体认定
《变更追加规定》是追加股东的核心依据,其立法逻辑是“严格法定原则”——仅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突破公司有限责任,将股东纳入执行范围。以下是对五种情形的具体分析:
未足额缴纳出资
(第十七条)
构成要件
①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需有“终本裁定”证明);
②股东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认缴出资(工商档案中的“出资额”“实缴日期”为关键证据)。
案例参考
(2025)川1504执异21号中,原股东已足额缴纳50万元注册资本,现股东虽受让股权,但因原股东出资到位,法院驳回追加申请。
抽逃出资
(第十八条)
认定标准
股东将出资款转入公司后,无合法理由转出(如虚构交易、关联转账、未经验资程序的资金回流)。
案例参考
(2025)苏08民终131号中,股东以“投资款”转入公司后,立即以“货款”转出但无真实交易,法院认定抽逃出资,判决股东返还出资。
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
适用条件
股东转让股权时,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且受让人知晓该情形(受让人需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财产混同
(第二十条)
举证责任倒置
一人公司股东需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需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独立银行账户、财务账簿等证据);
若无法证明,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清算注销
(第二十一条)
适用情形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未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灭失的,需在公司剩余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02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边界
禁止“连续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25号裁定明确,执行程序中不能追加股东的股东(即“爷爷股东”),因缺乏法律依据;
债权人需另行提起诉讼追责。
出资“形式合规”的认定
股东以“借款转出资”需符合法律规定(如(2025)新7101执异6号中,股东借款转为实收资本且金额超过认缴额,法院认定出资到位);
但需保留“借款转资本”的股东会决议、财务凭证等证据。
财产混同的“实质审查”
法院认定“财产混同”需审查资金往来、财务账簿、人员重合等要素(如股东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股东随意支取公司资金、公司财务未独立核算)。
03
实务建议
申请执行人
如何高效追加股东?
前置步骤
先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穷尽财产调查”(查询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获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裁定——这是追加股东的前提条件。
证据收集
未足额出资:查工商档案中的“认缴出资额”“实缴日期”,对比股东的转账记录(需备注“出资款”);
抽逃出资:调取公司银行流水,查找“出资款转入后短期内转出”的记录,结合“无真实交易”的证据(如未签订合同、未开具发票);
一人公司混同:收集股东与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如股东个人账户收取公司货款)、财务账簿(如公司财务与股东家庭财务混记)。
程序操作
向执行法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附终本裁定、股东违规证据;
法院会先进行形式审查(5日内立案),再进行实质审查(听证或书面审查)。
股东
如何避免被追加或救济?
预防措施
足额出资:保留转账记录(备注“出资款”)、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
财产独立(一人公司):每年编制财务审计报告,分开设立公司与个人银行账户,避免“股东代公司收款”;
转让股权:转让前需足额缴纳出资,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并通知债权人)。
救济步骤
收到“追加裁定”后,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提交“出资到位”“财产独立”的证据);
若法院驳回异议,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如(2018)黑07执监3号中,检察院监督撤销违法追加裁定)。
04
结语
严格遵循法定原则
追加股东是对“公司有限责任”的突破,需兼顾债权人利益与股东权益——若允许随意追加,会动摇公司制度的基础;若过于严格,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
因此,法定情形是唯一边界。
财产混同的“举证难题”
申请执行人往往难以获取公司内部财务资料(如股东与公司的资金往来),建议通过财产保全“冻结公司财务账簿”,或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财务凭证。
新法趋势
2025年《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强化了“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要求(需先提异议复议),未来追加股东的程序将更规范,避免“执行权越界”。
综上,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需“有法可依、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申请执行人需精准锁定法定情形,股东需提前防范违规风险,法院需严守法定边界,才能实现“债权人利益保护”与“公司有限责任”的平衡。